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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秦腔艺术传承发展条例(草案修改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陕西省秦腔艺术传承发展条例
(草案修改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推进秦腔艺术传承发展,坚定文化自信,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秦腔艺术,包括秦腔、眉户、碗碗腔、阿宫腔、老腔等戏曲艺术的保护传承、创新发展、传播交流等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基本原则]秦腔艺术的传承发展,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以人民为中心,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保护、传承与发展并重。第四条[传承发展对象]本条例所称秦腔艺术传承发展的对象,包括下列具有历史、美学、艺术价值的秦腔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相关的实物、场所:(一)秦腔艺术的代表性剧目、表演流派、唱腔音乐、传统表演技艺、舞台美术;(二)与秦腔艺术相关的乐器、服饰、道具等制作技艺;(三)与秦腔艺术相关的史料、实物、场所和设施;(四)秦腔艺术特有的传统习俗;(五)与秦腔艺术相关的其他需要传承发展的对象。秦腔艺术传承发展的对象,凡属文物的,适用文物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五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秦腔艺术传承发展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发展规划]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秦腔艺术中长期发展规划,研究解决传承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地方戏曲保护传承发展规划。第七条[专项资金]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公共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秦腔艺术传承发展专项资金,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本级地方戏曲传承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资源普查、创作展示、人才培养、理论研究、设施建设、交流合作等项目。第八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秦腔艺术传承发展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广播电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秦腔艺术传承发展相关工作。第九条[宣传推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旅游、教育等部门应当宣传推广秦腔艺术,不断提升秦腔艺术的传播力和影响力。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秦腔艺术宣传报道,可以设立具有秦腔代表性水平,兼顾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的优秀剧目展演、品鉴栏目,营造秦腔艺术传承发展良好氛围。第十条[社会力量]鼓励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设立秦腔艺术营业性表演团体,成立秦腔艺术社会组织、自乐班等,建设秦腔艺术展示、传习场所,从事秦腔艺术演出展示、传承普及等活动。鼓励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捐赠、捐助设施设备、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产品和服务等方式参与秦腔艺术传承发展,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第十一条[表彰奖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秦腔艺术理论研究、创作表演、传播普及等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二条[服务基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秦腔艺术演出纳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目录,发挥国有秦腔艺术表演团体在乡村振兴战略中的作用。设区的市、县(市、区)国有秦腔艺术表演团体应当深入乡(镇)、村(社区)等基层单位开展地方戏曲巡演、汇演。每年演出场次按照本省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执行。第十三条[政府购买服务]县级以上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以下活动:(一)组织秦腔艺术优秀剧目惠民演出;(二)支持秦腔艺术表演团体或者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演出;(三)开展秦腔艺术理论研究;(四)征集、购买优秀秦腔剧本;(五)秦腔艺术保护传承的其他公益性活动。第十四条[代表性传承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秦腔艺术代表性传承人给予场所、经费等支持,保障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县级以上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秦腔艺术代表性传承人储备名单。第十五条[抢救保护]县级以上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秦腔艺术资源普查以及具有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的档案资料、口述历史、珍贵实物的征集、抢救和保护,对濒临失传的经典传统剧目进行挖掘整理、修改提升和复排演出。第十六条[理论研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旅游、教育部门应当支持本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专业秦腔院团开展秦腔艺术理论研究、学术交流和流派传承,提升秦腔艺术的社会影响力。秦腔艺术研究机构应当在词曲、唱腔、表演等方面制定标准,逐步建立秦腔艺术理论体系。第十七条[修缮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护修缮具有历史价值的秦腔艺术场所、设施,根据需要建设秦腔艺术纪念馆、博物馆、展览馆,并免费向公众开放。第十八条[数字化建设]县级以上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秦腔艺术剧目表演、文献资料等数字化建设,建立秦腔艺术资源数据库和信息共享交流网络平台。第十九条[扶持规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民营秦腔艺术表演团体和群众性秦腔组织的支持、规范、引导,可以通过购买服务、项目资助等方式扶持其健康发展,鼓励其经常性开展演出活动。第二十条[人才培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秦腔艺术编剧、导演、作曲、表演领军人才的培养,建立秦腔艺术人才库,完善创作、演出、研究等各类人才培养和保障机制。支持有条件的院校开设秦腔艺术编剧、导演、作曲、表演、演奏、舞台美术等专业。鼓励秦腔艺术表演团体和专业院校通过委培、短训、合作办学等形式开展人才培养,建立学生学习实践基地及人才培养基地。第二十一条[职称评审]秦腔艺术人才职称评审应当以政治品德、专业能力、业绩贡献为导向,对于有一定社会影响、公众认可或者长期服务基层的优秀秦腔艺术人才,可以适当放宽申报条件;对引进的高层次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秦腔艺术人才开辟绿色通道,考核认定晋升职称。第二十二条[师徒传承]支持秦腔代表性传承人、艺术名家通过收徒传艺的方式,传承秦腔艺术优秀剧目和表演、作曲、演奏、舞美设计等技艺。第二十三条[创新实践]鼓励秦腔艺术表演团体、职业院校、研究机构在剧目创作、唱腔音乐、表演形式、理论研究等方面开展创新实践。第二十四条[院团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国有秦腔艺术表演团体建设,推动其提高创作水平、增强发展能力、提升服务效能,发挥其在秦腔艺术传承发展中的主导作用。第二十五条[转业转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支持秦腔艺术戏曲武功等特殊岗位从业人员,从事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艺术院校教师及院团编导、艺术普及培训等工作,畅通其转业、转岗渠道。第二十六条[指导帮扶]省级国有秦腔艺术表演团体应当排演示范性优秀剧目,指导设区的市、县(市、区)院团提高演出水平,并在剧目创作、人才培养等方面加强对基层以及偏远地区、革命老区国有秦腔艺术表演团体的帮扶。鼓励国有秦腔艺术表演团体在唱腔、演奏等方面为秦腔艺术社会组织、自乐班提供指导,提高其表演水平。第二十七条[品牌保护] 省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历史悠久、享有较高声誉的秦腔艺术表演团体的保护,制定具体保护办法,建立名团、名家、名剧保护名录,保护名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秦腔知名院团应当创作、编排、演出体现优秀传统文化和时代特征的精品剧目,提升品牌价值。第二十八条[创作指导]县级以上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秦腔艺术表演团体和创作、研究机构的指导,提高秦腔剧本创作和秦腔音乐、表演导演、舞台美术水平,创作展示优秀传统文化和体现时代特征的戏曲精品。鼓励秦腔艺术表演团体加强艺术创作规划,开展秦腔剧目生产选题论证评估,整理改编传统剧目、新编历史剧目、创作现代剧目,提高自身创作能力。鼓励秦腔艺术表演团体突出地方特色,总结艺术实践,结合自身发展实际,形成独特的艺术风格。第二十九条[市场开拓]鼓励秦腔艺术表演团体开拓演出市场,加强优秀剧目宣传推广,与演出院线合作进行驻场演出和巡演,创作、编排、演出适合年轻消费群体观演需求的优秀剧目。鼓励秦腔艺术表演团体加强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培育发展线上演播业态,建设在线剧院、数字剧场,制作适合线上观演的秦腔剧目、动漫和影视剧等优秀作品,提高线上传播能力。第三十条[普及教育]县级以上教育、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动秦腔艺术进校园工作规范开展,推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支持学校通过举办展演展示、知识讲座、组建兴趣社团等形式,增进学生对秦腔艺术的了解和体验,培养秦腔艺术兴趣爱好。鼓励学校和秦腔艺术表演团体、秦腔艺术代表性传承人、艺术名家合作开展校园秦腔艺术普及活动。第三十一条[展示交流]县级以上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秦腔艺术展示交流,充分利用各类平台,展示优秀创作成果、开展理论研讨、扩大剧种影响,推动秦腔艺术传承发展。鼓励秦腔艺术表演团体、研究机构、社会组织、代表性传承人和知名艺术家广泛开展国内外交流活动。第三十二条[文旅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秦腔艺术与旅游的融合,利用特色小镇、特色街区、旅游景区,体现秦腔艺术经典性元素和标志性符号,传播展示秦腔艺术。鼓励推出具有秦腔艺术特色的旅游演艺项目和主题旅游线路。鼓励合理利用秦腔艺术资源开发文化创意产品。第三十三条[市场监管]县级以上文化旅游、市场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秦腔艺术演出市场的监督管理,推动秦腔艺术演出市场健康发展。第三十四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破坏秦腔艺术史料、实物、场所和设施设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法律责任]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秦腔艺术传承发展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来源:陕西人大网